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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清远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清远市社科联”(英文译名:Qingyu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Q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清远市委员会和清远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由清远市社会科学界各学会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应用和普及的组织者、协调者,是市委、市政府领导社会科学工作的助手和参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坚持理论为改革开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践服务,既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和水平的提高,又要结合我市“三化一园”战略的实施,加强应用性对策研究,注重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繁荣和发展我市的社会科学事业,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清远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地址为: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银泉路社科中心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联络和协调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以及指导县(市、区)社科联的工作及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

  (二)组织开展各学术理论研究活动,积极促进和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三)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和智力开发、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优秀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奖活动,配合开展全市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及负责社会科学著作出版基金筹集、资助、管理等工作;

  (五)收集、整理社会科学研究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社会科学研究信息服务;

  (六)组织社会科学界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七)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推动全市社科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办好本会会刊《社科探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四)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可以获得本会的奖励;

  (五)获得和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的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市级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县社科联各自推荐委员1人,常务委员会推荐若干人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组成。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若干人、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委任秘书长并授权主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委任副秘书长;

  (三)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本会名誉领导职务、顾问,聘请热心支持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为本会名誉委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八)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设置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正、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务精神,热心为理论学术界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市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由一位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正、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常务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清远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企事业收入;

    (六)会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12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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